依土地法第34~1條第 4 項
規定: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持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。
本條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,如出賣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應有部份之土地
所有權出售與他人,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,他共有人如認為有受損害,得依法
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。也就是其他持有共有人可以因為想買又沒買到你的持分,
可向你請求損害賠償,至於他要向你請求多少的損害賠償只有他自己才有數,若你們
損害賠償的金額橋不攏,那可就得申請調解了。
一般比較沒有爭議的作法是,賣方跟買方談好價錢之後,發存證信函給其他的共有人,
通知他們你處分的條件及內容 (比如賣多少錢及附加什麼條件之的 ) ,並且要求他們要限
期意思表示 (就是他們如果想要買你的持份,他們就必須照你賣給買方的價錢和條件買,
而且還要在法律所規定的10日內表示,若他們於接到出賣通之後10日內不表示者,其優
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)。待他們都放棄優先購買了以後,你再作買賣,這樣的作法是比較沒
有爭議的,否則賣地收錢本來是一件愉快的事情,到最後卻會變成沒完沒了的糾纏和訴訟。
依照土地法30-1條
共有土地處分應通知他共有人是否以欲出售之價格承買若愈10日內他共有人無承買之意願
視同放棄該優先購買權就可以出賣於第三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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